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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龙互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30

兆龙互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和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发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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