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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0 深市 瑞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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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瑞丰新材: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91,789,935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5,460,513股后的股本286,329,422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72,228,248.6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72,228,248.60元/291,789,935股×10=12.756719元。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2756719元/股。

  一、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权激励行权、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即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相应变动现金股利分配总额。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公司总股本由288,228,061股增加至291,789,935股。另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460,513股,上述事项导致参与权益分派股本发生了变化。为了保证利润分配的正常实施,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股份数将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公司现有总股本291,789,93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460,513股后的286,329,422股,公司本次现金分红
的 总 金 额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286,329,422 股 ×1.3 元 / 股
=372,228,248.60元。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1,789,93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460,513股后的286,329,4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5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136                      郭春萱

  2        08*****674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3        02*****208                      张勇

  4        02*****279                      尚庆春

  5        02*****817                      马振方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
算的每 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72,228,248.60 元/291,789,935股×10=12.756719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2756719元/股。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春萱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根据上述承诺,对减持底价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2.咨询联系人:周闻轩

  3.咨询电话:0373-5466662

 4.咨询传真:0373-546628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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