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9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289.36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002.2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83.3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183.3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1月24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计划用募集 截止2023年9月30日
资金投入 实际累积投入金额
1 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 34,224.00 34,000.00 1,812.73
吨复合剂产品项目
合计 34,224.00 34,000.00 1,812.73
注: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年产6万
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已变更为“年产4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
系列产品项目”。
2、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科
研中心及年产15200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建设年产15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项目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
建设的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计划用募集 截止2023年9月30日
资金投入 实际累积投入金额
1 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项目 13,500.00 13,000.00 1,746.52
2 年产15200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 3,500.00 3,500.00 3,603.67
造项目
3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1,000.00 21,000.00 21,000.00
4 年产15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100,000.00 20,000.00 11,252.87
5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683.36 12,683.36 14,215.98
6 年产4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100,000.00 32,187.27 1,519.42
合计 250,683.36 102,370.63 53,338.46
注:序号5计划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公司超募资金70,183.36万元扣除已制
定用途的57,500.00万元后的余额,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际
年末,公司实际投入序号5金额为超募资金尚未制定用途本金12,683.36万元和超募资金存放至该账户(账户号为9550880214574100993,现已注销)累计利息1,532.62万元,共计14,215.98万元。
序号6“年产4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原募投项目“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34,774.4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本金32,187.27元,其余为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使用)不得存在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决策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拟投资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并提供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