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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0 深市 瑞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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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4

瑞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0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该授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决策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拟投资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委托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受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较大,存在违约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收回(甚至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核实。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八、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尚未确定具体委托理财投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承诺,在持续督导期内,购买每笔委托理财前,公司需协调涉及委托理财的相关方配合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底层资产、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涉及资金挪用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在未获得持续督导机构同意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十、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鉴于瑞丰新材尚未确定具体委托理财投向,为有效控制风险,瑞丰新材已向保荐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持续督导期内,在购买每笔委托理财前,公司需协调涉及委托理财的相关方配合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底层资产、
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涉及资金挪用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在未获得持续督导机构同意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基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次委托理财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及其审批程序,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瑞丰新材本次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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