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4,500.00万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9股,共计转增13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85,000,000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
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0.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4.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2.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85,000,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2023年5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3年5月12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74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2 02*****992 王少辉
3 02*****208 张勇
4 02*****279 尚庆春
5 02*****920 马振方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4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股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
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3年5月12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本(股)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8,592,654 39.07 52,733,389 111,326,043 39.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1,407,346 60.93 82,266,611 173,673,957 60.93
三、总股本 150,000,000 100.00 135,000,000 285,000,000 100.00
注: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结构为准。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285,000,000股摊薄计算,2022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2.0636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春萱,公司股东马振方、尚庆春、王少辉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
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公司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根据上述承诺,对减持底价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2.咨询联系人:周闻轩
3.咨询电话:0373-5466662
4.咨询传真:0373-5466288
十、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