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部分董事辞职的情况
(一)独立董事杨东升先生辞职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东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东升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将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东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杨东升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杨东升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杨东升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杨东升先生在任职期间所作的辛勤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非独立董事李锐先生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李锐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李锐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锐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李锐先生董事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7 日届满。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李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李锐先生任董事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锐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其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段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其锁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
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附件:
陈其锁先生简历
陈其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 8 月生,本科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现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合伙人,凯盛新能独立董事,曾任安永华明、信永中和审计服务合伙人,拥有 20 年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熟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
陈其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段海涛先生简历
段海涛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3 月出生,大专
学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2005 年毕业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取得专科学历,专业类型为文秘与办公自动化。2005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监事,历任行政部人事专员、行政部副经理、人事经
理、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段海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91,348 股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