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年末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000.00万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7.2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8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22年5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2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24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 02*****401 王素花
3 08*****897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02*****208 张勇
5 08*****259 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5月2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
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春萱,公司股东马振方、尚庆春、王少辉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公司股东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根据上述承诺,对减持底价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5.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2.咨询联系人:周闻轩
3.咨询电话:0373-5466662
4.咨询传真:0373-546628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