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3)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5) 首席合伙人:余强
(6)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88人
(7)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557人
(8)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77人
(9)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8,81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3,25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4,008万元
(10)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1
(11)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2)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9,984万元
(13)公司同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8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琼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琼、张林、胡琳波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陆炜炜
刘琼(女士)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2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9家审计报告。
张林(先生)2016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5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5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家数为7家。
胡琳波(先生)2006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6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开始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家数超过10家。
陆炜炜(先生)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8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家数为4家。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刘琼女士:签署过金信诺(300252),路骋国旅(831320),创远仪器(831961),
博玺电气(832012),上海寰创(833768);
张林先生:签署过金信诺(300252),君信品牌(839622),上海寰创(833768)
水仙A5(400008);
胡琳波先生:签署过常熟古建(870970),欧康医药(833230),鸿冠信息(834546),
伟隆机械(839965);
陆炜炜先生:签署网达软件(603189),菱电电控(688667),祈禧股份(838443)。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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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刘琼、签字会计师胡琳波、张林,及质量控制复核人陆炜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
审计定价原则: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中汇事务所派出项目组成员级别、在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同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与中汇所协商确定。本期审计费用为70万元,较上期60万元增加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基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
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