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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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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十月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避免政策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除特别剔除外,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规定,全部适用于董监高关联人,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联人;董监高对其关联人负有教育、督导之责任,并对其行为负责

  以下人员和机构在本制度中统称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董监高关联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本制度中也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其他人员鼓励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监高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大股东也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禁止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未经授权对外发布信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第十条 禁止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禁止短线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关联人不得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自然人大股东也适用本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筹划、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监高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关联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证券事务部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信息的申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公司证券敏感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再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统一申报或确认,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章 减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下减持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大股东减持: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适用本章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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