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合伙人数量:60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577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3 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8,665 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52,004 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19,263 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8
主要行业: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审计收费总额:7,581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中汇所购买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符合其对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要求,中汇的累计赔偿限额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总体情况等。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 次
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
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 次
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宁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宁、阮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
李宁(先生)2004 年 10 月 25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11 月 1 日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 1 日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2015 年 5 月 31 日开始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阮喆(先生)2011 年 8 月 30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 12 月 1 日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 10 日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2015 年 5 月 31 日开始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朱敏(女士)1995 年 6 月 8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 9 月 1 日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 1 日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
业、2015 年 5 月 31 日开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李宁先生:签署宏柏新材(605366)、金信诺(300252)、富控互娱(600634);
复核金卡智能(300349)、新农股份(002942)。
阮喆先生:签署宏柏新材(605366)、金信诺(300252)、富控互娱(600634)。
朱敏女士:复核宏柏新材(605366)、金信诺(300252)、富控互娱(600634)。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 —— —— —— —— ——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李宁、签字会计师阮喆,及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60 万元,审计费用以市场询价综合考虑评定,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无变化。审计费用不包括内控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基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四)生效日期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