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7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4,183.3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
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计划用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1.28 34,224 34,000
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沧州润孚添加剂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 年 01 月 09 日
住所: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园区中疏港路南旭街 1 号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萱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4NCL7H
经营范围:润滑油添加剂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沧州润孚 100%的股权。
沧州润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6,077.19 7,203.14
负债总额 1,649.39 2,971.81
所有者权益 4,427.80 4,231.33
期间 2019 年度 2020 年 1-9 月份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273.56 -196.46
上述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 6 万吨润滑油添加剂单剂产品和
1.28 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沧州润孚,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 34,000.00 万元对沧州润孚进行增资,其中以 10,000.00 万元认购沧州润孚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其余 24,000.00 万元计入沧州润孚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沧州润孚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5,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沧州润孚仍为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以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及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专门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沧州润孚将尽快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沧州润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严格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沧州润孚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