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8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4,183.3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183.37万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21,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2%,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针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承诺如下: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1,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1,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