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8 证券简称:仲景食品 公告编号:2022-036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景食品(南阳)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2 号)同意注册,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7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3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075.3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274.66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66 号”的《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6000 万瓶调味酱生产线项目”变更为“仲景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同意将“年产 6000 万瓶调味酱生产线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1,338.81 万元以及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 13,777.51 万元(上述金额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一并投向仲景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不足部分以公司自筹资金投入,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仲景食品(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景食品南阳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仲景食品南阳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仲景食品(南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80003778 35,374.50
有限公司 公司南阳分行营业部
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营业部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其内部管理权限设置,由开户行上级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仲景食品南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仲景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