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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其他事项。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增加: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三)(四)和(六)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
出席。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三)本章程的修改; 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股权激励计划;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