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3-035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毅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99,292,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8.95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7,718,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57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57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57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2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2,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2,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833 %;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2,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2,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4,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2%;反对1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486%;反对16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2,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9,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4%;反对16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791%;反对16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33%;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33%;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0.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0,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7%;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1.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0,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7%;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