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编号:2023-069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力传动”)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拟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 案》,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拟用地 309.1 亩(以国土规划局供地数据为准), 分期投资建设“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以实际投 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6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投资协议所涉 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规划、施工等 相关许可手续。
二、投资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安东巷 108 号;
(三)关联关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其他说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投资额及建设内容
乙方总投资约 50 亿元(以实际投资额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6 亿元,
分两期实施“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其中,一期为建设用地投入、生产厂房建设、设备产线配置及前期生产投入,二期为产能提升及相关设备投入。
3、项目建设期
项目于 2025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一期建设并投产,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第二期投资并达产(项目建设期为预计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4、项目地址
计划用地 309.1 亩(以国土规划局供地数据为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经营情况,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
工作。
2、乙方权力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如期如实建成、投入运营。乙方应接受并积极 配合甲方对本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事项的检查监督。
(2)乙方承诺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甲方政策要求。
(3)乙方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自觉接受劳动保 障监督检查,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等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承诺负责项目环评、能评、安评、消防验收、用水权、排污权等 工作。确保项目各项手续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5)乙方应自项目开展之日起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并及 时向甲方汇报并提供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相关材料。
(6)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安全。
(7)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安全。
(8)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相关文书资料、投资、产值、税收等均真实有效。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确需改变的, 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0)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出 租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为本项目提供的建设厂房及设施,亦不得改变建筑结 构、用途。
(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法定原因及第 2 条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不得单方解除,但出现违约的情况除外。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本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不能如期投产、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的;
(2)本项目未通过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审查程序的;
(3)本项目非因甲方原因连续停工、停产 6 个月以上的;
(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承诺的。
3、因本项目建设、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产生与第三方的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未开展项目建设,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拓展公司在风电领域的业务,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份额,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竞争力。
(二)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将根据项目规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投入资金,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一)本投资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四)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五)本次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生产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及预期。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 2023 年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和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事项,该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在风电领域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