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编号:2023-065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 (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6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阿波先生因公务安排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常晓薇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的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287,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11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7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887,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1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7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54,287,2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87,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54,287,2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87,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张博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