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编号:2023-048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4号)同意注册,银川威 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96,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5.41元/股,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640,779,36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85,743,435.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035,924.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 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和使用,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分 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8月18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金 用途
号 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
1 限公司宁夏回族 106072302154 100,720,908.00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自治区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
2 限公司银川分行 691020100100294271 105,000,000.00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宁夏银行股份有 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
3 限公司科技支行 1200001374522 352,000,000.00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 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
4 限公司银川分行 15000110313340 15,000,000.00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
5 限公司银川分行 951902033910501 10,000,000.00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合计 582,720,908.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035,924.09元,与上表中专户余额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 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分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兴文、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