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
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当说明理由。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
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