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41号)同意注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向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701,308股,发行价格为19.29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7,318,231.3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5,851,308.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1,466,923.0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8日全部到账。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 年4月11日出具了众验字(2022)第0355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监管。
2022年4月13日,公司、江西科翔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2022-017)
近日,公司、江西科翔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止到2022年5月1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份
江西科翔 有限公司惠州 755952704810508 0.00 江 西 科 翔
惠阳支行 印 制 电 路
广发银行股份 板 及 半 导
江西科翔 有限公司惠州 9550880233922000138 0.00 体 建 设 项
大亚湾支行 目 ( 二
期)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一/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张开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