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2-06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艺先生计划自 2022 年 1 月10 日(含)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于近日接到洪伟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
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截至 2022 年 7 月 9 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
届满且已实施完成。在上述增持计划期间,洪伟艺先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累计增持
公司股份 26.1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累计增持金额 1,077.20 万元。根据相
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洪伟艺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伟艺先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381.2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05%。
2、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12个月内,洪伟艺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6 个月洪伟艺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含)起 6 个月内(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增持。
6、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计划不是基于增持主体控股股东的特定身份,如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洪伟艺先生在增持期间及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东名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 增持金额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称 (元/股) (股) 例 (元)
集中竞价 2022-1-10 39.79 42,000 0.03% 1,671,180
大宗交易 2022-1-11 39.00 100,000 0.08% 3,900,000
洪伟艺 集中竞价 2022-1-19 49.64 15,600 0.01% 774,384
集中竞价 2022-2-9 43.46 84,100 0.07% 3,654,986
集中竞价 2022-2-11 38.57 20,000 0.02% 771,400
合计 261,700 0.20% 10,771,950
注: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洪伟艺 53,551,000(注1) 41.84% 53,812,700 42.05%
注 1:洪伟艺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3,191,000 股,通过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通过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 360,000 股。(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极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
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洪伟艺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洪伟艺先生在窗口期购买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增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洪伟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