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86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注册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99.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5.3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2,083,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9,923,237.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159,862.61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 10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和“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
生产项目”和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 金。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近期根据上述情况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开设的相关账户信息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用途
锂电池储能
国安达安全 中国银行股份 柜火灾防控
技术(华安) 有限公司厦门 420881656611 0.00 和惰化抑爆
有限公司 杏林支行 系统生产项
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0881656611,截止 2021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寅博、许德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