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节 监事 ......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十二章 附则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258501277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Zoenn Desig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邮编 32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
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同意设置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管理
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整合协调全球资源,推动设计转化,创造价值,从
而引领时尚潮流。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平面
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制鞋原
辅材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文具用品零售;
文具用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
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持股数、占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
(%)
1. 中胤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18,332,000 65.74 2018 年 4 月 30 日
2. 温州华胤股权投资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17.3 2018 年 4 月 30 日
业(有限合伙) 31,140,000
3. 厦门昊嘉财富投资管理有 净资产折股 3.46 2018 年 4 月 30 日
限公司 6,228,000
4. 石河子市昊嘉创业股权投 净资产折股 6.00 2018 年 4 月 30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800,000
5. 石河子市昊嘉产业股权投 净资产折股 3.00 2018 年 4 月 30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00,000
6. 浙江起步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8,100,000 4.5 2018 年 4 月 30 日
合计 180,0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