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鞋服”)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7号)同意注册,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60万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38.40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9.6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31.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0月21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温州中胤鞋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鞋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账户金额
浙江中胤时尚 招商银 755949111810668 设计、展示、营销中心 2,815.51
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 建设项目
有限公 577905166010118 年产200万双鞋履智能 3,723.66
温州中胤鞋服 司温州 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江 57790516601065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11.18
滨支行
合计 10,750.36
三、募集资金账户变更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存放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2个专户(中胤时尚:755949111810668、
中胤鞋服:577905166010655)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开立的专户
(中胤时尚:19230701040005089、中胤鞋服:19230701040005071),原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将予以注销或将其转为一般户。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于2021年10月8日与相关募
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情况说明
浙江中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230701040005089 设计、展示、营销中心 存续
时尚股份 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 建设项目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情况说明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49111810668 设计、展示、营销中心 转出后注销或将
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建设项目 其转为一般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23070104000507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存续
温州中胤 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
鞋服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7905166010118 年产200万双鞋履智能 存续
公司 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790516601065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转出后注销或将
司温州分行江滨支行 其转为一般户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下属机构,
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人民
币23,000万元。未到期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后,将按照上述变更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230701040005089,截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设计、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安举、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指定其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由丰门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指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五、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230701040005071,截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