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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航空: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5

广联航空: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2-011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1日以专人送达及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希江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监事会提名赵韵女士、李宪成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与另外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1)提名赵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提名李宪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月25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赵韵,女,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大专学历。1981年7月至1986年12月,就职于哈尔滨市二轻局,任会计;1987年1月至2010年6月,就职于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会计、财务处综合科长、副处长;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就职于哈尔滨广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财务部部长;2013年1月至今,历任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现任总审计师。

    截止本公告日,赵韵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宪成,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77年3月至1981年2月,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服兵役;1983年7月至1991年7月,就职于黑龙江省省委宣传部,任办公室职员;1991年8月至2004年2月,从事个体经营工作;2004年3月至2010年10月,就职于哈尔滨鸿腾达冰雪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哈尔滨铁成雕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综合部部长。

    截止本公告日,李宪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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