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上海凯鑫 公告编号:2021-067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按 16.0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