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
公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表现作出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可归属比例。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可以对激励对象起到合理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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