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章程条款 章程原文 拟修订内容
第四十六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
条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法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效。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任的董事就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六条 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五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
十六条、 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 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三)、2 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 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披露。
体上予以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最终以工
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内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生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