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0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路47号山科智能园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936,7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5.78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6,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7886%。
4、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9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418%;
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任双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936,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0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