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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ec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317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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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1,700万股,不低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8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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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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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
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
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而终止;5、作为发行人董事,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控制的杭
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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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
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3、如本机构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三)本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股东刘弢、李郁丰、尉瑞英、冯文张、徐明、
庄瑞板、董刘君、胡新良、王洪祥、张祖明、周琴、虞林辉、岑雪亚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四)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虞林辉、徐明、董刘君、
周琴承诺:1、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的锁定期;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凯、潘华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通过杭州晟捷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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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晟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3、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
产价格做相应调整)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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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
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净额;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
时,以本项为准;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
止回购股份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