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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爱美客: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96        证券简称:爱美客      公告编号:2022-028 号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 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次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或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北京诺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诺
 博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1937 号
 文,同意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0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
 格 118.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71,754,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36,620,230.77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435,133,769.23 元。

    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5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诺博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0200011519200172362),用于生物技术和器械创新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公司、诺博特、保荐机构和前述银行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以下所称:

    甲方 1: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北京诺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甲方 2”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11519200172362,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生物技术和器械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洪立斌、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 2 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 7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2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开户证明;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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