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MEI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4层416B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明及承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3,020 万股,不涉及老股东
发行股数 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9 月 17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2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9 月 9 日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
一、本次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 3,020
万股,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相关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了关于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的有关承诺,包括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该等承诺事项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及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2019 年 3 月,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000.0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共计拟分配现金股利 4,500.00
万元。
2019 年 3 月,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9 年 3 月,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方式的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包含现金分配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3)分红周期: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60%;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5)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因素出发,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本招股意向书所引用财务数据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员工的薪酬水平没有出现大幅度增加,主要实施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大华所对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