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MEI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4层416B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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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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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3,0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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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
股,发行后股本总数不超过 12,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及股东简勇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丹瑞投资、客至上投资、知行军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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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发行人股东刘佳、汤胜河、刘兆年、聚美军成、九州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石毅峰、王兰
柱、张政朴、苑丰、冯瑞瑞、卓加、尹永磊、勾丽娜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军及发行人股东石毅峰、知行军投资、
丹瑞投资、客至上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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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 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 2)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100%。
( 3)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则发行底价下限和减持股份数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4)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苑丰承诺:
( 1)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累
计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
100%。
( 2)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则发行底价下限和减持股份数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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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由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收
盘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
人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如下:
( 1)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本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并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票
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
上审议通过。
(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备案手续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启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
( 3)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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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 2%。
(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若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公司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回
购股份方案由于满足前述终止条件而终止实施后,当出现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仍由发行人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方案。
( 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3 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