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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5-24

松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以 11.0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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