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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松原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06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61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的 75%;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549%;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反对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444%;反对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
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90%;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144%;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56%;弃权 O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1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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