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3-93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6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271,542.4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0,728,457.59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16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3)第 09233 号”《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扣除保荐及承销费
6,880,000.00 元(含税)后的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3380****7844 4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和平支行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 7919****3156 2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 4425****4395 193,120,000.00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四川翔丰华新能源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5105****1938 0.00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遂宁分行
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 4221****8137 0.00
料有限公司 司永安支行
合计 - - - 793,120,00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四川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二)
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三)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乙方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乙方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乙方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乙方五)
(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60,000 吨高端石墨负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杨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两者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联系方式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终止协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等其他相关手续,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五)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