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 2022-97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与上海宝山区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为了加大公司在上海宝山区的投资力度,在前述事项基础上拟定了新的《项目投资协议书》。
2、本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4、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投资协议书》暂未签署,且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名称: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刘慧斌
3、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4、机构性质:党政机关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6、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名称: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东辉
3、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5、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系: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与上海华碳华年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负责人:刘惠斌
乙方: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负责人:赵东辉
丙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
负责人:周鹏伟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就乙方、丙方在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进行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现签署本协议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三方基本情况
1.1 甲方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管理机构,园区拥有
27 平方公里占地,其中北区 21 平方公里、南区 6 平方公里;拥有 353 家规上企业。
主要布局一区: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园:超能新材料科创园、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三大产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园区战略要务是打造科创中心主阵地的重要承载区,当好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力军,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链接点。
1.2 乙方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丙方与上海华碳华年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的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1.3 丙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翔丰华,股票代码 300890。公司主要经营锂离子电池用高端石墨类、硅碳类负
极材料和石墨烯等新型碳素材料;产品涵盖天然石墨及人造石墨等传统石墨类负极材料、下一代硅碳类及钛类非石墨类负极材料,石墨烯及碳纤维等新型能源材料。丙方的注册资本为:10,783.9341 万元人民币,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
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
第二条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上海碳峰科创园(南区项目:上海碳峰科创中心,北区项目:上海碳峰科创产业园。南区项目与北区项目以下合称“项目”)
2.2 项目总投资及固定投资: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21.01 亿元(南区项目 10.22 亿元,北区项目 10.79 亿元),
其中固定投资 17.01 亿元(南区项目 7.02 亿元,北区项目 9.99 亿元)。
2.3 项目主体公司名称:上海翔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东辉,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取得方式、土地价格
3.1 南区项目选址位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 A8-01 地块,北区项目
选址位于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 37-01C 地块。
3.2 建设用地面积以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为准。
3.3 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
3.4 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建设用地用途:南区项目:包括上海总部大
楼、产业孵化大楼、研发检测大楼及服务配套。北区项目:包括新能源及储能碳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导热碳材料、碳纳米材料、石墨烯及其他新型碳材料五个产业基地及服务配套。
3.5 土地出让价格具体以乙方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3.6 预计南区项目地块于 2023 年 6 月底完成出让,北区项目地块于 2023 年 4
月底完成出让。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在乙方正式投产前,甲方确保为乙方提供的地块周边有已经完工的道路设施,并具备相关市政管线管网接入条件。
4.2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建设中有关治安和社会矛盾等工作,协助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尽量避免因社会问题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度。
4.3 乙方在园区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中,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细致完善的服务,如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各类扶持政策。
第五条 乙方、丙方义务
5.1 乙方承诺按照本项目发展预期目标,结合区政府对于项目准入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改造、设备投资等。
5.2 乙方须按照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服从属地政府管理,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
5.3 乙方通过租赁或直接转让引入的项目需符合宝山区产业准入要求。
第六条 土地开发与利用
6.1 建设项目名称:上海碳峰科创园(南区项目:上海碳峰科创中心,北区项
目:上海碳峰科创产业园)。
6.2 本项目地块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其中:南区项目: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
建筑容积率 3.0;地上建筑面积 69050.1 平方米;建筑限高 80 米;建筑密度、绿地
率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北区项目: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建筑容积率 2.5;地上建筑面积 126185 平方米;建筑限高 50 米;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具体数据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6.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
6.4 乙方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项目受让地块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按最新土地政策实施。乙方同意不在受让土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不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 150-500 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
6.5 项目土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项目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项目土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项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建、翻建、重建。
第七条 本协议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表示乙方一定会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地块,甲方仅有义务为乙方获得约定地块提供帮助和支持。甲方作为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方,主要对投资方的资质审核,以及对乙方进驻园区后提供服务,因此本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以乙方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为前提。本协议内容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如乙方届时未能竞拍成功 A8-01 地块或 37-01C 地块,本协议仅对竞拍成功地块的项目有约束力,若乙方对项目地块均未竞拍成功,本协议自始无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如一方因战争、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雪、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的通知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之间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送达。一方当面递交的,另一方应予以签收;通过邮寄或者传真的,需以本协议列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为送达地址,一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送达到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视为送达。一方签收或者接受通知并不等于同意通知内容,同意与否均需经书面方式进行表达。
第十条 纠纷解决
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通过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甲、乙、丙三方均确认,本合同系三方在充分讨论、平等磋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