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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关于子公司拟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翔丰华:关于子公司拟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2-88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投资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投资合同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聚焦新能源主业的战略规划和进一步完善负极材料相关生产工序,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乙方”)拟与永安市石墨
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投资合同》,本项目拟建设年产 2 万吨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碳化生产线和年产 4 万吨人造石墨负极原料粉碎整形线及包覆线生产线,及其它生产辅助设施、办公、仓储物流配套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以环评审批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名称: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法定代表人:林海

  3、注册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 1 号镇政府五楼

  4、机构性质: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单位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6、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独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

  3.项目地址: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水东片区13-3号地块。

  4.计划投资额度:项目投资总额约15,000万元人民币。

  5.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拟建设年产 2 万吨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碳化生产线和年产 4 万吨人造石墨负极原料粉碎整形线及包覆线生产线,及其它生产辅助设施、办公、仓储物流配套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以环评审批为准)。

  6.项目用地面积:拟规划用地面积约 55 亩(具体以自然资源局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

    (三)项目供地约定

  1.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挂牌出让,甲方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业用地的挂牌出让工作,乙方必须配合做好参与竞拍工作。如乙方届时竞拍成功,将按照另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如乙方届时未能竞拍成功,本协议自始无效。

  2.甲方向乙方提供“七通一平”熟地(通工业用水、通排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供热以及场地平整),有关供水管道引至乙方的项目红线边,35千伏供电线路引至乙方的项目企业红线边(最近的 T 接点)。

  3.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规定要求并按园区的规定要求建设。

  4.项目应本着“集约节约、充分利用”原则申报建设用地,严禁土地资源浪费,无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四)项目建设约定

  1.乙方应按甲方审定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并用中文向甲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各一份。乙方的建设方案应交甲方审核, 并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2.项目自地块摘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建设(具体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动工建设之日起 24 个月内竣工(具体以住建部门验收为准),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投产,投产之日起 12 个月内达产。


  3.乙方享有企业自主权,但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在生产经营中应符合国家环保、应急、消防等部门对生产型企业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建设,“三废”要做到符合园区达标排放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致使其不能履行,则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对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乙方任一方由于主观因素造成违约,导致该项目无法开展或项目终止或守约方受到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除乙方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外的第三方转让该项目土地。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项目土地转让给除乙方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外的第三方的,如未办理过户,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追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变更及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

  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②因法律规定必须终止;

  2. 协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协议自动延期到协议终止之日。

  3.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策、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和乙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宜,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但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则应对外披露的事项除外。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协议的效力和份数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经乙方及其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程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追加投资旨在进一步完善负极材料相关生产工序以及扩展公司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进一步强化新能源领域的合作,扩大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布局,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投资合同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
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从公司实际利益出发,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决策。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由于项目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本次投资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投资合同项目中提及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后续如有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旨在进一步完善负极材料相关生产工序以及扩展公司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核查,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子公司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负极配套生产线项目投资合同》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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