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2-68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蓬溪县政府签署《追加投资协议》
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投资协议书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
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
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
止的风险;
2、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在不确定性,
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
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
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追加投资协议》尚未签署,且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蓬溪县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双方约定投资 12 亿元,用地 400 亩左右,建设“翔丰华 6
万吨高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投资协议基础上,公司拟追加投资建设,与甲方签署《追加投资协议》(以下简称“现协议”或“本协议”)。原协议投资建设项目称为一期项目,根据本协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翔丰华 8 万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称为二期项目。按照统筹安排工程项目、合理安排工期、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原则,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现双方就追加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名称: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政府
2、法定代表人:吴红彬
3、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项目名称:翔丰华8万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3.项目地址:蓬溪经济开发区金桥片区(具体位置以甲方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4.计划投资额度:约新增投资额为18亿元,加上原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额约为12亿元,累计投资30亿元人民币。
5.建设内容及周期:一期项目 3 年内建设完成。二期项目主要生产人造石墨
负极材料。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后 1 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 20个月内建成投产(“投产”指项目竣工验收后投入相应的人力、设备等进行生产之日为投产之日,下同),投产后 16 个月内建成达产(“达产”指达到全部产出,下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追加投资协议》条款尚未最终确定、协议尚未签署,最终以实际签订的《追加投资协议》为准。目前拟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蓬溪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翔丰华8万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
2、 计划投资额度:约新增投资额为18亿元,加上原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额约
为12亿元,累计投资30亿元人民币。
3、 建设内容及周期 :一期项目 3 年内建设完成。二期项目主要生产人造
石墨负极材料。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后 1 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20 个月内建成投产(“投产”指项目竣工验收后投入相应的人力、设备等进行生产之日为投产之日,下同),投产后 16 个月内建成达产(“达产”指达到全部产出,下同)。
4、 项目地址:蓬溪经济开发区金桥片区(具体位置以甲方出具的用地红线
图为准)。
5、 用地性质及规模:在原协议 400 亩左右土地基础上增加 350 亩,总计面
积 750 亩(最终面积以乙方参与甲方公开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面积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 年。二期项目(350 亩)采用“标准地”方式供
应土地,乙方直接参与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乙方届时通过招拍挂未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本协议自始无效。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除原协议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外,现协议新增约定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乙方生产所需的水、电、气、路、排污主管网、通信、光纤、蒸汽等到用地红线。其中,甲方需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前 1 个月,完成从 T 接点到乙方项目用地红线边接入 220KV 供电线路施工,并完成送电。乙方自行负责建设相应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并完成调试入网。
(2)乙方投资该项目涉及的立项报批、能评、环评、安评、职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甲方保障能评指标、环评指标、替代方案和替代量,同时协助乙方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3)乙方必须按照现行产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建设,应确保项目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达到行业先进,确保能耗管控达标并达到行业先进。
(4)甲方对外披露或公告、宣传的与原协议、现协议及其附件等相关的信息,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
(5)除不可抗力外,如因甲、乙方任一方由于自身主观因素造成违约,导致该项目无法开展或项目终止或守约方受到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6)本协议与原协议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按法律规定执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战争、恐怖活动等;
(2)地震、洪灾、雷击等大型自然灾害;
(3)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在蓬注册法人企业出具的书面声明、甲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乙方或新注册法人企业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各项备忘录等文书是本协议附件。
(2)未尽事宜和相关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一致时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载明的住址视为各方接受文书的协议地址,任何一方的文书自
到达协议地址,即视为送达。任意一方变更住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告知另一方。
(4)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甲、乙方任一方由于自身主观因素造成违约,导
致该项目无法开展或项目终止或守约方受到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5)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现协议内容及其附件、该事项相关事宜,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但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则应对外披露的事项除外。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
(六)文本效力
本次签署的协议需乙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追加投资旨在为扩大公司自有产能以及扩展公司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进一步强化新能源领域的合作,扩大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布局,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
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追加投资协议》尚未签署,且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追加投资是从公司实际利益出发,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决策。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投资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项目中提及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后续如有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建设“翔丰华 6 万吨高端人造石墨负
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基础上,追加投资建设,新增“翔丰华 8 万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投资建设以上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产品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经核查,该
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拟与蓬溪县政府签署《追加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