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十六)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以上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未发生变化。
以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