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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90 深市 翔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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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关于公司与上海宝山区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翔丰华:关于公司与上海宝山区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2-14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上海宝山区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

                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投资协议书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
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
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
止的风险;

    2、此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拟募集资金,自筹资金
及拟募集资金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
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
该项目顺利实施。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另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
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投资协议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加快石墨和石墨烯新材料的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集聚,促进研发成果转
化,推动产业规模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经公司与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在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落地1+5+X项目,即1个上海总部,5个创新研发中心和X个上下游产业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负责人:刘惠斌
乙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鹏伟

    2.1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
市级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约 27 平方公里。园区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三大主导产业,拥有首批市级特色产业园——超能新材料科创园和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甲方是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的管理方,主要从事上海宝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以及落户企业配套服务和企业管理服务等。

    2.2 乙方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简称翔丰华,股票代码 300890。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6 月,总部设于广东省深圳
市,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用高端石墨类、硅碳类负极材料和石墨烯等新型碳素材料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涵盖天然石墨及人造石墨等传统石墨类负极材料、下一代硅碳类及钛类非石墨类负极材料,和石墨烯及碳纤维等新型能源材料。公司是国内外先进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方案提供商,出货量
连续多年位居全球前列,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消费电子、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等诸多领域。客户主要包括比亚迪、LG 新能源、国轩高科、三星 SDI、宁德时代等多家全球知名锂电池企业。公司先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福建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福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

    乙方的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币,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

三、合作内容
 (一)1+5+X项目规划

      为加快推进石墨和石墨烯领域新材料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乙
 方拟在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落地1+5+X项目,即1个上海总部,5个创新研发中 心和X个上下游产业项目。具体为:

      1、1个上海总部:

      主要以研发办公、投资运营、总部结算和行政展示等功能为主。预计人
 员规模达200人左右。

      2、5个创新研发中心:

      1)锂离子电池负极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围绕锂离子电池负极粉体材料,
 加大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强公司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领域的 竞争优势。

      2)各向同性石墨材料研发中心:围绕各向同性石墨材料,瞄准该产业
 等高端石墨制品行业进行产品技术攻关,实现高端石墨制品的进口替代。

      3)碳碳复合材料研发中心:围绕碳碳复合材料领域,瞄准光伏、飞机
 高端部件等高性能碳材料制品行业进行技术创新。

      4)石墨烯新材料研发中心:围绕石墨烯新材料,针对高质量石墨烯粉
 体、导电添加剂、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兴材料进行研发布局。


      5)碳材料公共检测中心:主要为上海及长三角的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等开展碳材料领域专业检测服务。引领公司未来五到十年的技术发展方向, 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新型碳材料方案提供商。

      3、X个上下游产业项目:

      围绕着石墨、石墨烯、碳碳复合新材料,整合现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进
 行转化,吸引相关企业落地,形成产业生态圈和聚集高地。
 (二)空间载体需求

      近期,乙方希望可以尽快在北郊未来产业园I期购置1万平方米载体空间,
 成立研发创新中心,并注册设立翔丰华上海公司作为投资及落地主体。甲方在 企业注册、项目落地等方面全力提供便利和服务。

      远期,乙方同步推进在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约35亩左右)和北
 区(约65亩左右)拿地(合计约100亩左右),建设上海总部和产业化基地,其 中南区规划为上海总部研发和运营功能用途,北区规划为工业生产及产业化用 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将全力支持 与配合乙方,在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和北区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容纳 承载翔丰华上海总部及产业化基地的长远发展。若乙方因为土地指标供应未能 解决等原因未能获得本项目建设用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全面政策扶持

      为了鼓励乙方1+5+X项目在宝山区的发展,推动项目快速健康发展,甲
 方从产业专项、财政扶持、人才激励、场景开发等多维度综合施策全力扶持。 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将协助乙方申请人才补贴、人才落户、研 发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装修补贴等工作。
四、项目公司

    4.1 项目名称:翔丰华新材料上海总部及产业化基地


    4.2 项目主体公司:乙方在上海新注册的相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1
亿元;股东(暂定):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五、合作机制

    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研究推进战略合作内容落实和项目的实施建设。具体项目可以在双方战略合作框架下,通过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入驻说明书另行约定。甲、乙双方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统筹落实双方战略合作内容,具体推进实施翔丰华上海研发创新总部项目,并在公司注册、研发落地、总部建设及投产、政策申报及落实等方面进行协调支持。
 六、项目的投资情况

    6.1 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人民币 16.11 亿元。

    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

    6.2 一期,乙方拟购买北区北郊未来产业园 A7 栋和 A8 栋楼宇,共计面积
10,226.94 平方米(以乙方与上海北郊未来产业园开发运营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为准),预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人民币 2.42 亿元。设立上海总部,主要以研发办公、投资运营、总部结算和行政展示等功能为主。

    6.3 二期,乙方拟获取南区约(35 亩左右)、北区(约 65 亩左右),合计约
100 亩左右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来,考虑承载上市公司主体和总部功能,主要围绕石墨、石墨烯、碳碳复合新材料等,吸引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入驻,打造国内领先的石墨及石墨烯相关的新材料产业化基地。预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人民币13.69 亿元。
七、时间安排和进展

    7.1 乙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与北郊未来产业园签署购买 A7 栋和 A8 栋楼
宇,共计 10226.94 平方米的《意向销售协议》,并将于 2022 年 3 月底前完成首
付款的支付。


    7.2 乙方计划于 2022 年下半年启动设立“上海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暂定
名)作为上海总部的主体运营公司,并组建团队并在上海开展相关工作。

    7.3 乙方计划于 2022 年底前启动土地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准入材料申报
等工作,争取于 2023 年完成拿地,2025 年投入使用。
八、有效期及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表示乙方一定会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地块,甲方仅有义务为乙方获得约定地块提供帮助和支持。甲方作为宝山工业园区的管理方,主要对投资方的资质审核,以及对乙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公司进驻园区后提供服务,因此本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为前提。本协议内容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十、附则

    10.1 不可抗力。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不能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协议,根
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 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 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不得不延迟履行,在不可抗力 事件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2 争议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决。

    10.3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书面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
方权利义务应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十一、其他

    11.1 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合同系双方在充分讨论、平等磋商的基础上达成
的协议,其文本并非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双方均已充分地理解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同时,双方签订本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导致本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情形。

    11.2 任何一方对于在业务活动和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
不适宜公开和对外披露的信息和资料,未经保密信息所有人或有权人书面同意,对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对外公开、披露或允许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或阅读,或者向第三人复述保密信息的内容,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自行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传播保密信息。经保密信息所有人或有权人同意使用的,仅能在允许的范围和地域内并按照约定的用途正常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或地域使用或者以非法方式使用的,均属于违约行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有效期限为 3 年,从该当事人实际接收保密信息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11.3 在本合同洽谈、签订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金钱、财物或其他优惠待遇的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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