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9 证券简称:爱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谢明武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0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66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0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78%。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8.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谢明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张锋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冯仁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陈永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钱可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2)选举杨高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方吉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3,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5,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
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谭伟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1,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3,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胡小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84,020,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422,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
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8%;反对 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0%;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66%;反对 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503%;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5%;反对 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987%;反对 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3%;反对 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757%;反对 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22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7%;反对 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036%;反对 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9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7%;反对 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036%;反对 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9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官昌罗、孙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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