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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医疗: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简称:稳健医疗        证券代码:300888    公告编号:2024-075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分次获授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7.6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其中,首次授予 697.6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3.31%;预留授予 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6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0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39 元/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十二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稳健医疗、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 指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
二类限制性股票      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至自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响应公司“四高”人才策略——“高素质、高效率、高绩效、高回报”,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激励、留用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优秀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同时,激发员工使命感及责任感,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