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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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
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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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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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
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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