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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尼测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2-06-23

谱尼测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5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7
四、结论性意见......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0713-04号
致: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谱尼测试”)委托,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以下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 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五)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7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七)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3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九)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21年年末总股本137,020,570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4,808,228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8股,合计转赠股本109,616,456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赠)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赠)总额。)


    自2021年12月31日至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因公司办理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22,411,350股,总股本变为159,431,920股,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总股本159,431,9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3,772,768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赠8股,合计转赠股本127,545,536股。

    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

    (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实施的情况,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股数(股)          调整后股数(股)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注                              213,250                    383,850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数量                              1,882,280                  3,388,104

 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股票数量                    105,143                    189,257

 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股票数量                    420,570                    757,026

  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220,570股,回购注销 7,320 股后,实际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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