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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香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华业香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4-002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2023年12月2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具体内
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5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42号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华文亮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6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75%,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5,6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华文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华文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徐基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徐基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范一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吴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吴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汪民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汪民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王绍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王绍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姚运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姚运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姚王信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姚王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吴光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吴光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陈清云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陈清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汪洋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汪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化、王志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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