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5
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保持一致;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激励对象周光荣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