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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耐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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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激励对象均与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且前述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名单相符。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5.8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8 名符合
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63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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