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7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求相适应,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