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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9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0-11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 1 号 E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
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000 万股且不低于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
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
署日期 2019 年 9 月 17 日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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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 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缪国栋承诺:
“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第 1 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
“ 3.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4.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
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5.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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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缪国栋控制的厦门鑫合创投资有限
公司承诺:
“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第 1 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
“ 3.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4.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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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公司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
得收益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红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可减持发行前本企业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
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 3.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4.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第 1 项锁定期限届满
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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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
得收益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庄伟和侯宏强分别承诺:
“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第 1 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
“ 3.在第 1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